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按规定报名参加驾考,是取得驾驶证、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必经环节。但有的人却偏偏动起了“歪脑筋”,试图在取得驾照的路上走捷径。近日,南雄法院便审结了这么一宗组织考试作弊案件,但令人意外的是,组织进行作弊的被告人竟是一名驾考教练。
该案所涉被告人名为张某,从事驾考培训已有一定时日。2018年4月,张某据工作安排,组织李某等18名学员到南雄参加驾驶资格科目一考试。考虑到此次参考的学员大部分年纪较大,且文化水平较低,张某担心他们无法通过这种理论型考试,便谋划着为他们考试提供一些“便利”。随后,张某购买了隐藏摄像机、耳机等无线电子设备,在考试前一天将这些物品分发给了李某等18名学员,并教授他们使用方法,用于考试作弊。
考试当日,学员李某在考试过程中使用从张某处得到的无线电子设备作弊时,被车管所民警发现,其使用的纽扣摄像机、耳机等电子设备也被当场缴获。随后,车管所民警在张某乘坐的中巴车内搜出用于考试作弊的纽扣摄像机、耳机等电子设备一批。
后南雄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以及用于考试作弊的电子设备等器材已被查获,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驾考的目的,在于教授驾驶人安全文明出行知识,驾驶人倘若以作弊的方式侥幸通过考试,未能将这些内容掌握牢固,日后难免成为“马路杀手”,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不论是哪一门考试,均无捷径可走,为通过考试而进行舞弊绝不可取。
同时,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学员在驾驶资格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已通过的考试科目成绩无效,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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