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双方约定好了还款期限,期限未到,出借人却起诉到法院要求提前还款,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陈某与黄某是旧识。2019年9月,陈某因资金周转和生活需要向黄某借款,并出具《借条》确认:“陈某向黄某借款13万元,借期6个月,利率2%并按月支付利息,至阴历2020年3月到期归还本息。”当时,陈某的妻子贺某也在《借条》上签名确认。
同年11月,因陈某和贺某从未向其支付利息,黄某以陈某等拖欠两个月的利息,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预期违约为由,在最后还款时间未到的情况下,向仁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二人提前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和贺某欠下黄某借款13万元是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没有到期,故陈某和贺某暂时没有偿还借款本息,并没有构成违约。因此,黄某请求二人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本案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上诉至韶关中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民间借贷中,合同当事人对借款偿还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出借人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主观上存在违约的故意,或者证明借款人已经存在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且将来也不可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是可以向法院主张提前偿还未到期借款的。否则,不但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还会花费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文字:陈怡成 欧吉琼 黄钰雯
编辑:刘青
责编:陈云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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