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男子肇事逃逸触罪获刑2年8个月 B2牌照被吊销

交通肇事后逃逸

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

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撞人倒地受伤,驾驶员孙某不仅不送伤者就医,还因惧怕承担责任选择肇事逃逸,终还是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

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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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案件详情

 韶关一男子孙某原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但此前,其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发生碰撞且致行人倒地受伤,竟驾车逃离现场,因此触犯交通肇事罪被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随后,交警部门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孙某对此决定不服,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

 孙某认为,其持有的是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对应可驾驶的车辆是重型、中型载货汽车或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而其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是摩托车,对应的准驾车型为E,故认为交警部门因其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吊销其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孙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实清楚,故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驾驶人应当符合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发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有多个准驾车型的,亦记载在一张机动车驾驶证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作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中较为严厉的一种处罚,其法律后果是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而不是只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

 本案中,孙某虽无准驾车型为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但因其实施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故交警部门作出吊销孙某所持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业已生效。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何立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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