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8月4日由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公布以来,引起了我市业界、学界的广泛关注和探讨。为文明行为立法,这部《条例》如何植根民情与实际,找准各方平衡点,把握法治和德治的“度量衡”?中共韶关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室副主任、民商法学硕士任晒,韶关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小雄进行了解读。
“精雕细琢”:找准立法平衡点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作为调解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的两种重要方式,法治与德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法律规范包含了相应的伦理精神,其强制力可以用来推行和维护基础的道德规范,因此,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引导和支撑。”任晒说道,该《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升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是以法律形式倡导善行义举,约束不文明行为的立法实践,是建设“善美韶关”的重要制度保障,这一地方性法规有益于进一步普及、维护和提升韶关人民的道德水平,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陈小雄看来,道德不具有强制力,而法律具有强制力,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才能够确保这部分规范的贯彻实施。
为此,在“刚”与“柔”之间要把握“度量衡”。“可以说,在立法过程中,《条例》的每一个条款都经过逐字逐句反复讨论、论证,反复推敲、精雕细琢,许多条款都是几易其稿。因为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各方利益的平衡,必须找准其中的平衡点。”陈小雄说道。
这种平衡在《条例》中可见一斑。陈小雄解读道,如《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应当完善政务服务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合理设置现场办理窗口,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便民高效政务服务方式。”他介绍,该条规定在推敲时,大家对如何推动国家机关提高办事效率,应该采取什么便民服务措施进行了反复讨论。“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规定过高不利于执行,规定过宽、过低不足以推动这项制度落实。有的立法咨询专家提出应当规定国家机关具体办结政务事项的时间,避免拖延。经过争论,最后对政务办理的效率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作出了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的具体规定。”
因地制宜:兼具民情与实际
缘于文明入法的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之需,纵观全国各地,不少城市都根据自身实际和需要制定了地方性法规,颁布了各具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陈小雄透露,韶关市出台的这部《条例》较新,汲取了其它城市的立法经验,对接了最新的上位法,可以说是一部与时俱进,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首先是责任主体更加明确、细化,不仅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镇(乡)人民政府的职责,还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能够落到实处。其次是规定了重点治理清单制度,突出了治理的重点。最后是紧跟时代步伐,遵循了最新的法律制度,如《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保护生态原则,在《条例》中也得到贯彻和遵循。”陈小雄说道。
研读这部条例,任晒认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回应了文明建设的难点,禁止和约束大众较为关注的随地吐痰、霸座、插队、医闹等不文明行为,也结合时下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需要,积极倡导使用公筷、分餐饮食,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要遮掩口鼻等行为,还对市民饲养宠物、跳广场舞等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针对性和操作性强。
“此外,这部《条例》坚持政府主导,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如第六条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同时,还对执法部门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要求。”任晒指出,这部《条例》也坚持重点治理,罗列了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四个方面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清单,并为征求公众意见,适时调整清单预留了制度空间。
作者:韶关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梦雁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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