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法院:抚养权变更需考虑孩子的意愿

“我不喜欢爸爸,我想和妈妈一起生活……”听着女儿小雨(化名)的哭诉,母亲秦某的心一下子就触痛了,决定向法院申请变更其抚养权。

2018年9月,秦某与前夫沈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大女儿小彩(化名)抚养权归女方,由男方暂时抚养到十八周岁;小雨抚养权则归男方。

 此后,年仅12岁的小雨跟随父亲沈某生活,但在此过程中,小雨与父亲相处并不愉快。据悉,沈某经常以“防止女儿变坏”为由限制小雨的人身自由并没收其身份证,导致父女俩之间矛盾频发。

 小雨向母亲秦某哭诉后,秦某于2019年6月将小雨接回自己身边照顾,以沈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小雨愿意跟随自己生活为由,诉请翁源法院变更小雨的抚养权,并由沈某支付1500元/月的抚养费,直至小雨大学毕业。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沈某同意将小雨的抚养权给秦某。然而,针对变更抚养权后的抚养费问题,秦某、沈某经庭前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遂开庭审理该案。

 庭上,法官充分听取了小雨的想法。小雨表示,她自2019年6月份开始就随妈妈生活,且今后也希望继续和妈妈生活在一起。

 翁源法院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秦某抚养能力、小雨的意愿等,依法判决小雨的抚养权变更为秦某所有。根据小雨的实际需要,秦某、沈某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判令沈某从2019年7月起每月给付800元抚养费给秦某,至小雨年满18周岁为止。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业已生效。

 本案中,小雨尚未成年,作为父母的秦某和沈某对其均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虽然在离婚时,两人已就孩子的抚养问题作了约定,但因沈某没有正确处理跟女儿的关系,导致父女关系逐渐恶化,女儿对父亲越来越疏远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并向母亲提出不愿再跟父亲一起生活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抚养权。

 此外,法官提醒,作为父母要正确处理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不要以“爱”的名义“绑架”他们的自由,以免因沟通不到位,让亲情越走越远、越来越淡。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刘璐

责编:曾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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