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中院法官耐心调解6小时工人终获60万元劳务费

近日,韶关中院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2015年,某建筑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联合承包一项重金属处理技术改造工程。同年5月,该建筑公司与周某签订《工程项目劳务协议》,约定将改造工程的水管、设备、电气施工交给周某等30余人负责具体施工,最终造价按双方约定的单价和实际工程量结算为准。完工后,建筑公司与周某于2016年7月就涉案工程签订《工程项目结算费表》,经结算,工程总费用为147万余元,已支付款项74万元,尚欠款73万余元。后因建筑公司未在约定期限付清款项,周某催收无果,诉至法院。  

法官了解到,案中所涉73万余元尾款中,建筑公司已向周某支付了23万元,目前仍有50万元工人工资尚未支付。考虑到该笔款项与30余名工人的基本权益息息相关,调解更有利于快速兑现工人合法权益,法官遂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调解。  

调解当日,法官一方面向建筑公司释明,根据证据材料,初步可认定建筑公司与周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支付周某等30余人的工资是其应尽的义务,并通过计算让公司负责人认识到,因其没有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自2016年12月以来所拖欠劳务费的利息已累计高达40万元;另一方面对周某进行劝解,告知其公司因工程款未收到,资金周转存在困难,望其给予适当理解。晚上9时许,历经6个小时连续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建筑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60万元劳务费及利息给周某,双方案结事了。 

作者:肖龙 邹方筱

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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