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的一晚,武深高速路上发生惊险一幕。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过程中,与一部停靠在应急车道上的重型货车追尾碰撞,但所幸两车人员均无伤亡,车辆毁损并不严重。
后交警接警前往处理时,发现重型货车的司机刘某有些“不对劲”。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刘某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后经广东某司法鉴定所检验,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08mg/100ml。
原来,当晚10时许,刘某在武深高速公路湖南路段内饮酒后,继续驾驶重型货车前往东莞卸货。途中,刘某醉意来袭、睡意难挡,在武深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深圳方向路段上停下,在应急车道上睡起觉来,于是导致了此次追尾事故的发生。
后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仁化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结该案。仁化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接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且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等,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500元。
生活中,“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些大家耳熟能详的劝语,恰恰又是最容易在酒后被人们抛之脑后的良言。
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违法犯罪者自会得到其应有制裁。但惩罚不是最终目的,“零酒驾”才是我们最真切的期待,故真诚劝告大家,遵纪守法,拒绝酒驾,做文明好司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刘璐
责编:邱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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