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一恶势力集团“栽了” 首要分子获刑六年六个月

近日,韶关中院依法对被告人刘剑等6人恶势力犯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刘剑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对刘剑、黄运平分别处罚金20.6万元、3000元,责令刘剑等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0.9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刘剑以帮他人追讨债务为由,纠集被告人黄运平等5人使用滋扰、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肆意插手他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逐渐形成以刘剑为首要分子,黄运平等5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在湖南省郴州市、广东省韶关市实施系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4年至2017年间,刘剑受郴州某公司的王某所托,纠集黄运平等向被害人张某飞、陈某展追讨欠款及利息,经追讨无果,便转向张某飞的借款担保人、陈某展的债务人继续追讨,到被害人所在的公司逗留、影响公司正常营业,对被害人实施滋扰、监视、贴身跟随、威胁恐吓、殴打等行为,将被害人带到宾馆房间看管、拘禁,逼迫被害人通过刷卡取现、办理汽车抵押等方式支付欠款和利息。

在追讨陈某展欠款过程中,刘剑曾私自提出要陈某展直接向其支付100万元,由刘剑帮陈某展摆平欠王某款项一事,后陈某展同意了刘剑的提议。因得知陈某展在郴州有工程款未收回,刘剑便指派了黄运平等人通过限制其人身自由等方式,逼迫陈某展同意刘剑派人跟随前往收取,并于货款收回后收取陈某展20万元。此外,刘剑还曾因追讨陈某展欠款问题与刘某等人发生争执,持刀架在刘某的脖子上对刘某进行威胁、殴打,携同伙持匕首、砍刀与刘某等人在郴州市市区某路口相互对骂、发生冲突。

 2018年6月,因刘剑妻子吉某飞未依约向某租车公司支付车辆租金,该公司即委托被害人何某贵、林某宜收回车辆。吉某飞发现车辆不见后告知刘剑,刘剑即与黄运平、邓某武,对何某贵、林某宜实施恐吓、殴打,强行将其二人带至郴州,吉某飞、邓某武等3人被警方抓获,并经法院审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剑等6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刘剑纠集黄运平等5人以暴力、威胁实施上述犯罪活动,已形成一个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湖南省郴州市及广东省韶关市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刘剑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依法应对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综上,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6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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