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磅安装干扰器 虚增重量盗卖原料 公司地磅员与司机同伙双双获刑

新丰一公司的地磅员,伙同司机盗卖公司货物牟利,并在地磅安装干扰器虚增货物重量,以此“补足”货物重量,自以为“生财有道”,却因此触刑受审。日前,新丰法院依法审结该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地磅员郭某、司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6000元。

“由于工作关系,我经常和一些运输油漆原材料的司机接触,知道油漆原材料很值钱。”据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其原于新丰某制漆公司任地磅员一职,经长时间与司机接触,得知了油漆原材料价格昂贵后,心里便起了“歪念”。

“后来我从别人口中知道了,可以通过安装地磅干扰器调节地磅显示器的读数赚钱,就去买了一个偷偷安装在地磅上。”自安装地磅干扰器后,郭某便开始和司机朋友合伙盗卖该制漆公司的化工原料,并通过地磅干扰器调高地磅数,以此方式虚增货物重量,让司机可以以“不足称”的货物重量过磅而不被发现,并将获利所得与司机平分。

2018年8月期间,该制漆公司地磅员郭某、司机杨某及司机曹某(另案处理)等,通过上述方式两次盗卖制漆原料二甲苯逾9吨。

后制漆公司在对货物进行盘点时发现,所购买的制漆原料二甲苯重量无故缺失,并在检测地磅时发现了郭某用于操控地磅的内接设备,该案至此案发,郭某等人随后即被警方抓获归案。

经认定,郭某等两次盗卖的制漆原料价值共计68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郭某参与盗窃两次,盗窃财物数额68000余元;被告人杨某参与盗窃一次,盗窃财物数额54000余元。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其中,郭某盗窃的数额属巨大,杨某盗窃的数额较大。综合考量该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等,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何立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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