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王秀某等16名“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李某、王秀某有期徒刑各7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2年不等,并各处罚金。
图为庭审现场。 黄河摄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王秀某等16人先后加入名为“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于2017年6月底至7月初陆续从福建省漳州市转移到乐昌市发展传销业务。
该传销组织有固定的人员架构、运作模式和发展新人(指被骗到窝点的被害人,下同)流程,组织成员按照从低至高的顺序分为业务员至总管五个层级;以介绍工作、谈恋爱为名义将被害人诱骗至窝点,在窝点内采用恐吓、威胁、虐待等手段劫取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财物,逼问银行卡或手机密码,非法拘禁被害人,教唆或强迫被害人加入该组织。
法院认为,该传销组织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固定,有明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有预谋地多次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性,属于犯罪集团。其中李某、王秀某等4人是犯罪集团的领导者、指挥者,依法应对其领导、指挥、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12名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劫取他人财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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