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朋友委托打“小三” 男子因故意伤害获刑

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扶危济困、助人为乐本可大力提倡;但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就为朋友出头,就是不分是非了。近日,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为朋友出头的故意伤害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初,林某(另案处理)因怀疑其丈夫黄某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电话将此事告知了林某勇(另案处理),并称愿意出1000元让林某勇找人教训黄某和李某。林某勇声称平生最痛恨的就是“小三”了,答应帮忙找人,并称要给“小三”李某一点颜色看看,随后便联系到了郭某和朱某(另案处理)。10月4日下午,郭某、朱某联系了林某,由林某指认李某所驾驶的三轮车停放点及车牌后,其两人便以搭车为由将李某骗至内街并对李某进行了殴打,之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案发后,林某的亲属赔偿给了李某人民币12500元,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另查明,2009年6月,郭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11月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郭某能如实供诉其罪行并在案发后赔偿给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虽然是林某勇找来的打手,但其直接参与了对被害人故意实施伤害致伤的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积极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的规定,应当以被告人郭某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    


(作者:广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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