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能拿回大部分工程款了,谢谢你们!”近日,12名工人接到通知,有序前往新丰法院签领执行款共计18万余元,在完成签领后向法院干警连声道谢。
该执行案还得追溯至2015年。当时,广东某设计院(下称设计院)与广州某水电公司(下称水电公司)成功中标新丰水利中心的某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而后,水电公司将中标项目中的水沟建设工程分包给黄某。因挖掘水沟所需,黄某先后聘请余某等12人为其工作,并租用了他们的挖掘机。
岂料,水电公司向黄某结清水沟建设工程款后,黄某却一直拖欠余某等12人的工程款。经追讨无果,余某等12人相继诉至新丰法院,诉请黄某、设计院、水电公司、新丰水利中心支付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等12人承揽黄某的水沟等工程后,使用挖掘机完成其指定的工作任务,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其进行工程款结算,故余某等12人与黄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但余某等12人未能提供设计院、水电公司、新丰水利中心有清偿义务的相应证据。故法院依法判决黄某支付余某等12人工程款共计2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黄某仍未支付工程款,2017年11月起,余某等12人陆续向新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潘继革对黄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其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黄某为躲避执行已“人间蒸发”,该案依法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本后,工人们不太理解,因为拿不到工程款而情绪激动,甚至一度出现了破坏工程建设的行为。”采访中,潘法官告诉笔者,该系列案涉案人数较多,事关工人权益保障问题,因此,新丰法院一方面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共同寻求解决办法,另一方面积极安抚工人的情绪,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理性、合法维权。
经多番协商,水电公司表示,其愿协助余某等12人一起向黄某追讨工程款,如追讨未果,待农田水利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其愿代为支付部分工程款,解决工人生活困难。
日前,该农田水利项目顺利通过验收,法院再次组织水电公司与余某等12人进行进一步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即由水电公司向余某等12人垫付80%的工程款,余某等12人向黄某追偿剩下的工程款。随后,水电公司向法院支付了18万余元。于是,便有了开头一幕。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黄苏静 邹方筱
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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