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花生油

近年来,食品行业兴起了一阵“土制”

主打“天然”的风潮,

不少人周末自驾到乡村,

采购大量的“原生态”食品回城。

其中,“土榨”“现榨”花生油也备受追捧。

但是,一些小作坊生产的“土榨花生油”

是否真的“原生态无公害”?

近日,曲江法院审结的一宗案件就为人们敲响了警钟。因为看见别人的榨油店生意不错,成某某也有了想法,经注册登记后开设了自己的作坊,“跟风”做起了土榨花生油的生意。

韶关市曲江区成某某在2017年7月份购买了花生,加工了200斤花生油。成某某生产的花生油,部分留以自家食用,部分则以每斤1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2017年7月10日,原曲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抽取了成某某榨油坊其中1.5斤食用花生油送检。

经检测,这批花生油里面含有黄曲霉毒素B1,超过了国家限量标准的12倍以上。

于是,原曲江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经营者成某某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收回之前已经销售的花生油,并且停止生产。

成某某法律意识不强,在2018年1月份,又生产了80斤花生油。

成某某新生产的花生油仅卖剩10斤时,原曲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第二次抽检。经检测,花生油含有的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8倍以上。

据此,原曲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成某某再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加工经营并立即召回所生产的花生油,但其并未召回。

被告人成某某生产、销售两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共275.5斤,销售价款共计人民币3152元。等待他的结果是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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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法律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邓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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