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执行是法院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但现今,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通过故意转移、隐匿财产,“玩失踪”的方式规避执行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致使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兑现,执行工作难以正常开展。面对这类“耍赖皮”的被执行人,韶关法院充分运用民事惩戒与刑事打击的处罚机制予以惩处,针对情节恶劣的坚决追究刑责,以法律威严捍卫执行成果。
上图为曲江法院公开宣判刘某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庭审现场。 吴志明 摄
案件回顾
“老赖”遭拘仍不改 拒执入罪才悔过
“现本院判决刘某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庭上知悉自己因拒执入刑后,刘某章沉默着低下了头。
原来,刘某章因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撞伤黎某香,致使黎某香腿部下肢粉碎性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章负事故主要责任,黎某香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双方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黎某香向曲江法院提起诉讼。曲江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黎某香支付赔偿款167794元。判决生效后,刘某章迟迟不履行上述赔偿义务,黎某香无奈之下向曲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章不但未主动履行义务,而且故意将其份额内的村小组土地征收补偿款44723.70元交由家人领取,并多次拒绝交出该征地款。不久后,法院经核查发现,刘某章将该笔征地补偿款用于建筑自住楼房,但对黎某香的赔偿款却一直久拖不付。据此,曲江法院依法对刘某章司法拘留15天。
但岂料,被拘留后的刘某章仍执意拒绝履行。而申请执行人黎某香系农民,家中情况原已不容乐观,经历了此次交通事故后,其无法从事正常体力劳动,收入水平严重受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虽其所在村委已为其办理低保,但仍无法维持其家庭基本生活开支。为此,黎某香多次到法院信访,情绪激动。
曲江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以刘尚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曲江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章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并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不能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亲儿拒执险将入刑 花甲父母代儿还钱
“法官,求求你们,别让我家孩子坐牢啊,我们马上筹钱啊!”看着声泪俱下的李氏夫妇,“豆腐心”的申请执行人亦求情道:“法官,既然他们都愿意赔钱了,就再商量一下吧!”
据悉,让李氏夫妇“求情”的人是他们的儿子李某广,李某广与申请执行人胡某城、胡某晚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事故发生当天,胡某晚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胡某婷、胡某城与李某广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城、胡某婷、胡某晚三人受伤和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晚对事故负有主要过错,负主要责任,李某广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婷、胡某城无责任。因交通事故导致胡某城、胡某晚受伤,二人遂分别诉至曲江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李某广赔偿胡某城36228元、胡某晚166865元。因李某广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曲江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李某广不仅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还将自己名下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变卖,所得钱款均用于个人挥霍。曲江法院多次电话通知李某广到法院说明情况,向其讲明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尽快履行义务,但李某广仍一意孤行,拒不配合执行。
据此,曲江法院以李某广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后当即对李某广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通过公安大情报系统布控,对李某广展开追捕。不久后,公安机关在长沙将正准备“北逃”的李某广抓捕归案。
一听到李某广被羁押的消息,其父母赶忙来到法院求情,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由李某广父母代交执行款17万元,胡某城、胡某晚收到赔偿款后表示不再追究李某广的民事及刑事责任。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司法正义的实现不仅取决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公正,还取决于法院的生效裁判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如若生效的法律文书长期无法得以兑现,当事人权益保障、法律威严、社会诚信等多方面都会遭受践踏。为此,针对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抗拒、规避执行的,法院敢于“亮剑”,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惩治抗拒执行行为。在此,法院劝告那些自认为“摸清法院执行路数”的“老赖”注意,切勿“看轻”法院惩治拒执行为的决心,以卵击石,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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