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隐瞒行踪造成疫情蔓延传播最高可判刑7年

截至2月2日,我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5例。其中2例有武汉旅居史,3例接触过武汉来韶人员。以上病例确诊后,我市相关单位均已第一时间对与病例有密切接触者开展了医学观察,目前观察对象均无异常。  

按照省的部署要求,1月30日以来,我市全面开展了三项大排查,切实做到“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一个不漏,疫情发生地来韶人员排查一个不漏,发热门诊重点人群采样监测一个不漏”。  

对疫情排查工作,绝大部分市民都能积极配合支持,但也有极个别人不以为意。对此,市疾控中心介绍,2020年1月20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及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疾控部门呼吁,广大市民一定要配合做好相关排查工作,如有与疫情发生地人员接触的情况,一定要主动、如实向社区和医院防控人员报告。法律专家特别提醒,确诊病例请配合相关机构完成流行病学调查,申报行踪。如果病例隐瞒行踪、密切接触对象,造成疫情蔓延传播的按照相关法律最高刑罚可判刑7年。  

作者:韶关日报记者 黄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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