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纪委监委印发《市纪委市监委科级领导干部考验性管理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考验性管理,进一步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
《意见》明确进行考验性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问题导向、惩教结合、能上能下、动态管理的原则。
《意见》明确规定了需进行考验性管理的如“在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本委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选择性执行的”“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工作安排,与组织讨价还价,对组织作出的决定或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的”等13种情形。
《意见》明确了提出考验性管理建议的主体一般为:市纪委市监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委机关各室(部)主要负责人。建议主体根据日常了解、调查核实、检查督办、考核考评、考察测评、班子分析研判、监督管理等掌握干部的有关情况,提出考验性管理建议,并说明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原因和理由。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考验性管理方式,规定了考验性管理的程序和纪律要求。
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试行考验性管理,通过负向激励的方式,推动干部能上能下,有利于解决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营造勇于担当、干事创业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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